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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83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淼、张有霞,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83号2013年11月29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