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83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淼、张有霞,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83号2013年11月29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