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桂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奎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桂祥,无业。2011年6月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4月28日减刑释放。2013年6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祥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香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被告人王桂祥通过微信以“李铭”的名义认识张某后,虚构潍坊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张某现金36300元钱。案发前,被告人王桂祥归还20000元。2、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桂祥通过微信以“李铭”的名义认识王某后,虚构潍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身份,骗取王某现金15000元。3、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桂祥通过微信以“李铭”的名义认识刘某后,虚构潍坊市高新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的身份、有多处房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后以装修房子等为由骗取刘某现金2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桂祥全部归还。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桂祥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桂祥化名“李铭”,通过微信认识多名被害人,虚构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财。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桂祥诈骗数额共计59300元仍未归还。分述如下:1、2013年1月,被告人王桂祥骗取张某现金36300元钱。案发前,被告人王桂祥归还20000元。2、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桂祥骗取王某现金15000元。3、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桂祥骗取刘某现金2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桂祥全部归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本案由被害人刘某于2013年6月3日报案。同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桂祥抓获。经讯问,其对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桂祥出生于1970年1月××日。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汇款回执两张,证实被告人王桂祥用诈骗刘某的两万钱汇到了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上,且在骗取刘某的信任时使用的假房产证。4、办案说明,证实潍坊北海双语学校仅有一名于姓老师,该老师不认识一个叫王桂祥或者李铭的男子,且只负责该校办公室工作,从未参与过学校的招生工作。5、证明条,由被害人刘某出具,证明被告人王桂祥已退还刘某28000元。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在收到被告人王桂祥偿还的28000元后,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望司法机关宽大处理。7、理财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13年5月27日张某的尾号为7218的银行账户上被存入20000元整。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桂祥于2011年6月7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份,我在微信上认识了李铭,他以帮我老公办工作、入党,帮我弟弟办驾驶证、同事出差没钱、领导的爹要树碑、嫂子喝药住院等理由和我借了36300元。后来我多次找他要钱,5月28日,他还了我20000元。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3年3月上旬,我通过微信认识了王桂祥。他说能把我的孩子转去北海学校,和我要了5000元钱给学校领导送礼及办理孩子上学的其它费用。4月2日,他说急需用钱借了我10000万。后来他给了我一张的接送卡,我们去的时候,学校说根本没这事,再打电话就找不到他了。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中旬,我通过微信认识了李铭。我们同居后,他陆续向我要了3000元左右。27日上午,王桂祥说要装修向我要了20000元。第二天又说装修要交保证金要了5000元钱。后来我发现他是骗我的。我就报了警。(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桂祥的供述,证实我化名为李铭,通过微信认识了几个人,我骗了她们的钱,2013年1月份,我认识了张某,我以帮她的老公安排工作、入党、考驾照考、领导的父亲树碑等理由骗了她26000余元。平时我没钱时就编造各种理由找张某要钱,每次300、500的,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后来张某多次找我要钱,4月2日还了她10000元,是我从王某处骗来的。5月27日我又还了张某20000元,是我从刘某处骗来的。5月30日我又找张某要了300元,6月3日我找张某要了1000元。3月份我认识了王某,谎称在市政府上班。我骗她说一个朋友急需用钱,骗了她10000元,这个钱我还了张某。后来我骗她说能把她孩子办到潍坊北海双语学校。我找人做了一个假的学生接送卡给了她。4月份我认识了刘某,当时我知道她急着嫁出去,假意要同她结婚,5月26日我以房子要装修为名骗了她20000元,这个钱我还给了张某。28日,以交保证金为名又骗了她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桂祥在刑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桂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3130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敏洁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