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春妮与温平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平科,刘春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温平科,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春妮,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屈桂芳,系刘春妮之母,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2013)凤翔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春妮诉被告温平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平科要求被执行人刘春妮支付垫付款41780.45元。该案双方当事人因互负义务,相互折抵后,被执行人刘春妮已经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