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集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王鑫申请支付令纠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王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于述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继鹏,申请人单位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兆刚,申请人单位客户经理。被申请人王鑫,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司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1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了信用卡(卡号:4367455107938453),至201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尚欠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5211.63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该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5211.6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鑫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5211.63元。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鑫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曲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