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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姜绪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绪凯

案由

强奸;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928号罪犯姜绪凯,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强奸、抢劫罪,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03)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未缴纳)。二00七年十二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0九年九月减刑一年,二0一0年十一月减刑一年,二0一二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姜绪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绪凯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