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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19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马路信用社,王其崖,杜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马路信用社。法定代理人蔡英艺,主任。被执行人王其崖,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秀珍,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马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其崖、杜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马路信用社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秀珍位于东兴市站西路房屋一栋的查封,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秀珍位于东兴市站西路房屋一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