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xx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74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永强、代理检察员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李xx因个人购置车辆资金不足,未经桔园镇敬老院管委会集体研究及乡镇领导同意,私自安排敬老院报账员何xx将敬老院三万元公款借给自己,其中两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二手别克小轿车一辆,剩余一万元用于支付其维修车辆及考驾照等费用。2013年5月30日,本院反贪局在调查时发现该问题,李xx在得知此情况后遂于次日早晨将三万元归还给报账员何xx。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李xx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李xx被城固县桔园镇党委任命为桔园镇敬老院院长。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李xx因个人购置车辆资金不足,未经桔园镇敬老院管委会集体研究及乡镇领导同意,私自安排敬老院报账员何xx将敬老院三万元公款借给自己,其中两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二手别克小轿车一辆,剩余一万元用于支付其维修车辆及考驾照等费用。2013年5月30日,城固县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时发现该问题,李xx在得知此情况后遂于次日早晨将三万元归还给报账员何xx。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判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证实,李xx,男,生于1955年1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陕西城固人,住陕西省城固县桔园镇后湾村八组。1992年至2002年7月担任城固县桔园镇后湾村主任,2002年7月至2011年12月担任城固县桔园镇后湾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2月被城固县桔园镇党委任命为该镇敬老院院长至今。2、书证桔园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证实,2009年2月20日桔园镇人民政府印发(2009)07号通知,为确保村组集体资金规范运营,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3、书证桔园镇农财中心日记帐、农财中心取款单和借条证实,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李xx向报帐员何xx借敬老院款30000元的事实。4、书证买车协议、支付购车款收据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证实,2012年8月1日李xx支付给刘xx购车款20000元;8月12日李xx与刘xx签订了购车协议。所购别克小轿车,车牌号陕F189**,所有人丁xx;2012年11月10日李xx领取C1机动车驾驶证。5、书证还款收据、何xx的存折证实,2013年5月31日李xx归还借款30000元,当天,何xx将该款存入城固县许家庙营业所的事实。6、书证城固县民政局证明、桔园镇政府证明、桔园镇敬老院证明及桔园镇敬老院相关制度证实,桔园镇中心敬老院即桔园镇敬老院;桔园镇敬老院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该敬老院财政收支纳入镇农财中心统一管理,依照镇(2009)07号文件规定,2000元以上开支由镇主管领导审批,实际操作中是3000元以上报镇主管领导审批。敬老院财务管理也是按照此文件执行;敬老院款项主要来源于民政拨款和财政转移支付;同时证明,李xx于2012年7月30日所借30000元用于个人购车款属敬老院的公款。7、中共桔园镇委员会、桔院镇政府对被告人李xx工作表现的证明及从轻处罚的请求证实,李xx任敬老院院长以来,先后联系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敬老院捐助资金、物资共计达6.7万元,工作积极、成效显著,受到敬老院院民的好评,也受到镇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肯定。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判处免除刑事处罚。8、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桔园镇敬老院的报账员,主要负责敬老院日常开支,定期到农财中心报账。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是先到农财中心领备用金,定期到农财中心报账。3000元以下支出李xx签字后报副镇长胡xx审签,再报镇长曾xx签字后再到农财中心报账。敬老院大笔支出由院管委会开会研究后,报镇上相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开支。2012年7月底,李xx因为私人想买辆车,手里钱不够,想借院里的钱周转。李xx让自己开了张备用金的借条到农财中心取了3万元,次日他将钱给李xx,李xx打了一张借条。借给李xx的钱是敬老院的公款,是自己到农财中心以备用金的名义借的敬老院的公款。李xx借的3万元院管委会没有开会研究过,也没有报镇上领导同意。李xx借钱是在2012年7月30日,他也一直没有还钱,2013年5月30日检察院来调查,他晚上把检察院来查账问他借钱的事给李xx说了,5月31日早上李xx把钱还了。李xx买了一辆老别克车,车牌号是陕F189**。9、证人尹XX的证言证实,是桔园镇敬老院副院长,敬老院有管理委员会,由李xx、自己、何xx、陈xx、赵xx五人组成,敬老院的工作要通过会议研究决定。敬老院财务制度是平时给点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每月到镇农财中心报账,3000元以下由院长签字审批后报账,3000元以上先由院长签字,再报镇上相关领导签字审批。比较大的开支先由敬老院管委会开会研究通气后,再报镇上相关领导批准,才能开支。李xx从敬老院账上借3万元买车,他们没有开会研究过,车是李xx私人买的。10、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他从2011年7月开始担任桔园镇党委书记,桔园镇敬老院由胡xx分管。敬老院3000元以下开支由院长李xx审批,3000元以上由分管领导胡xx和镇长曾xx审批,重大支出由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敬老院的资金没有给个人外借的情况,按财务制度也不允许将敬老院公款外借给个人使用。李xx买车他知道,李xx是给个人买的车,但借敬老院3万元公款的事,他不知道,李xx没找他说过借钱买车的事。敬老院也没有向镇上汇报过敬老院公费买车的事。11、证人曾XX的证言证实,他是桔园镇镇长。他证实的事实与赵xx证言一致。12、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7月至2013年期间任桔园镇副镇长。他证实的事实与赵xx证言一致。13、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李xx于2012年8月1日以2万元的价格从自己处购买了一辆老别克车,车牌号是陕F189**。14、证人云XX的证言证实,他是城飞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负责人,2012年7月,李xx把一辆车号为陕F189**的别克小轿车水箱和保险杠撞坏了,到厂里修理,花了将近4000元,车修好不久结的款,没有打收据。1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他是长城驾校总教练,2012年8月李xx到驾校报名学车,当时是跟高xx学的。按驾校规定,每名学员交报名费3200元,考试费用600元。具体收了李xx多少钱不清楚。16、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桔园镇敬老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李xx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xx在案发前能主动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