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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催字第44号申请人: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30005127165678号(出票日期2013年7月22日,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7070120060000020,付款行: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杭州金广物资有限公司,账号:3300161643505308168,开户银行:建行文晖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审 判 员  周 权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