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悦敏与付晓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敏,付晓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10号原告王悦敏。被告付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敏与被告付晓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