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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代洪平与被告罗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洪平,罗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代洪平,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华,四川省宜宾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茜,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黄越,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洪平与被告罗茜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洪平与被告罗茜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代洪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应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