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1诉李×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999号原告李×1,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李×2,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3,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被告李×2之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李×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原告系二被告弟弟。母亲李某于1983年去世,父亲李某于2010年去世。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共居并由原告赡养多年。2010年5月19日,被继承人突发脑溢血于当日去世,三日后火化并迁回原籍安葬,期间原告承担了所有费用,包括抢救、转院、火化、寿衣寿盒、墓地、石碑等,二被告并未出资。事后,被继承人单位报销、发放了部分款项,但原告仍负担了全部的自费费用约2万多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的住房补贴1703元及补发增加补贴费用11900元,共计13603元全部由原告继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已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两套房产,一套在某胡同10号楼12门203室,一套是某胡同35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第二、李某没有对原告诉求中的住房补贴、补发增加费用明确表示如何分割,依据继承法,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割。被告李×3辩称,李某的丧事费用全部都是原告出的,出资的费用远远超出了诉争费用,同意把钱都给原告。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有子女3人,即李×2、李×3、李×1。李某于1983年10月4日死亡,2010年5月19日,李某死亡。2010年3月13日,李某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名下的两处房产(西城区某胡同***号房屋及西城区某胡同35号)留给李×1继承。李×1、李×3曾将李×2诉至本院,要求按照上述遗嘱全部继承西城区某胡同***号房屋及西城区某胡同35号房屋拆迁补偿款285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出具(2013)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李×1的诉讼请求。李×2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12日,北京市外事学校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李某系我校退休员工,于2010年5月19日病故。李某老师病故之后涉及三笔费用:一、丧葬抚恤金33798元(已于2010年7月通过银行发至李某工资折中);二、住房补贴1703元(未发);三、补发增加补贴费11900元(未发)。”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住房补贴、补发增加补贴费都是发给李某个人的;二被告均认可原告李×1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庭审中,李×3表示诉争钱款均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证明、(2013)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出示关于诉争钱款的遗嘱,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诉争的住房补贴、补发增加补贴费是李某的遗产、原告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原告可以多分,本院据此酌情确定原告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二被告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庭审中,李×3表示诉争钱款均归原告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遗留的住房补贴一千七百零三元中的一千四百一十九元归原告李×1所有、余款二百八十四元归被告李×2所有。二、李某遗留的补发增加补贴费一万一千九百元中的九千九百一十六元归原告李×1所有、余款一千九百八十四元归被告李×2所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1负担五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李×2负担十二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