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毛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李某某、贺某甲、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毛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李某某,贺某甲,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银行南大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贺某甲。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李某某、贺某甲、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由毛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偿还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5月6日的月利率为12‰,逾期月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执行人贺某某、李某某、贺某甲、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