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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赖纯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纯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64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纯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纯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致远、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纯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晚,被告人赖纯洁饮酒后驾驶川A519**小型轿车沿本区驿都大道从龙泉往成都方向行驶。当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赖纯洁驾车行至本区驿都大道中国铁建国际城路口时与谢军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二人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赖纯洁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赖纯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赖纯洁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成)公(交)鉴(醇)字(2013)0108052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赖纯洁的供述,证人谢军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赖纯洁的机动车驾驶证,川A519**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赖纯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纯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赖纯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赖纯洁系初犯,与事故相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纯洁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赖纯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纯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光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