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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袁财喜,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04号原告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根。委托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财喜,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吕振忠。委托代理人姜吉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孔明。委托代理人陈勇。原告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财喜、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