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克忠诉被告陶庆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忠,陶庆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吴克忠,男,1978年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陶庆坤,男,1990年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庆坤驾驶的无牌自卸翻斗货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陶庆坤驾驶的无牌自卸翻斗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