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单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永刚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受被告欺骗、胁迫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为了子女,原告经常挨打受骂、委屈生活,与被告根本没有夫妻感情。现子女已长大成人,原告已尽到应尽的义务,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平时生活中时有吵架属实,但吵架的原因是孩子小,家庭经济紧张。现在孩子大了,经济条件好多了,为了孩子,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8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丢失),1987年9月10日生育儿子王某甲,1990年8月11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时有吵架、打架。庭审中,原告陈某某陈述因与被告吵架,从2011年农历正月外出打工,开始分居生活。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是从2012年农历3月份开始分居的,分居的原因是原告在外地干传销。原告陈某某在被告王某某处没有婚前财产,共同财产有房屋十一间(其中正房为楼房,一层四间,二层三间),没有共同债权。原告陈某某陈述没有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辩称因盖房子有30000元共同债务。另查明,原告陈某某经单县徐寨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未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孕查证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人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一女,建有十余间房屋,在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被告时有打架、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矛盾冲突,且被告王某某有渴望和好的愿望,只要原、被告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原告陈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