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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与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冯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天、韩伦辉,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法定代表人:魏吉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烟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银行存款270万元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的查封。审判长 董 玉 新审判员 杨 少 华审判员 王 汝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