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与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冯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天、韩伦辉,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法定代表人:魏吉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烟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银行存款270万元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的查封。审判长 董 玉 新审判员 杨 少 华审判员 王 汝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