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永吉县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君超、武立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君超,武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被执行人:胡君超,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武立志,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君超、武立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