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忠与吕昌恒、王丽秀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李忠,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市古冶区。被告吕昌恒,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王丽秀,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吴丽艳,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李忠与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被告王丽秀、吴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昌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1日,经协商同意合伙经营星际屋网吧并签订合伙入股经营协议,原告入股人民币7万元,星际屋网吧属个人独资企业,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与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协商书约定:一、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7万元。二、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一次性暂退原告人民币3万元,其余4万元分别于2012年5月20日��2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20日退2万元人民币。三、如被告不按协议约定退给所欠原告款项,被告补偿李忠所欠款项3倍的违约金,原、被告均签字按手印同意,被告在协议书规定时间除第一期的3万元归还原告外,其余4万元均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原告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退还股金4万元,并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违约金12万元。另退股协议中股东吴丽艳的名字由于笔误写成吴立艳,吴丽艳与吴立艳实属一人。被告吕昌恒未进行答辩。被告王丽秀辩称,他说这7万元,当时入伙的时候他出了5万元,他说房屋是他的,让我们使用,再要2万元。然后在另交房租,买卖开始做的还可以,我们每人按19.5万元出的资,吴丽艳出了19万元,当时运做生意的时候用的吴丽艳的车,这5000元做为加油钱。当时给了李忠5000元,他说房屋里的厕所是他建的要5000元,出的5万元除了5000元,他出了现金45000元,当时把这个代替了房租钱,综合起来是7万元。头一年经营不赔钱,第二次网吧就赔钱了,后来原告的饭店关门,他要求退股,因为我们租的房,上层是原告的饭店,下面是网吧。回本回到12.5万元的时候原告才享有分钱的权利,吴丽艳和我出的多,他出的少。但是经营这两年我们没有达到这个利润,李忠饭店关门说他要求退股,我们就决定退给他,现在买卖永远没好,始终关着门,这个钱没给他,李忠是跟我要了好几次,我是没钱,但是其中给了他一个300元、200元,到现在网吧始终关着门,我没说过不给他,我们确实是签字了,我现在没有偿还的能力。当初李忠说租房下层是一年4万元,其实他原始租房协议中两层一年共2万元。12万元违约金我不同意还。被告吴丽艳辩称,他起诉说他出了7万元,��7万元不是现金,就是刚才王丽秀说的,我不重复了。三倍的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我们一赌气的把字签了,这是我们犯下的错误。12万元没有能力。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如何偿还原告李忠股金40000元。二、原告李忠要求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给付违约金12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一个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我与唐山市二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从2007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20日止,共五年,租金及付款方式,每年租金为70000元,每年一次性交清租金。入股协议书,证明我在星际屋网吧是有股份的,是70000元。退股份协议书,证明被告还欠我人民币40000元。被告王丽秀质证意见,对房屋租赁合同,没意见。但是开始给我们看的不是这个,跟我们手的房��租赁协议不一样,是另外一个,我以前没看见过原告提交的这个租赁合同。对入股协议及退股协议没有异议。被告吴丽艳质证意见,入股协议、退股协议没有异议。租房的合同我没看见过。被告吕昌恒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原告与唐山市二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入股协议书、退股协议书予以确认。关于第一个焦点,被告王丽秀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这个网吧的存在。原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根据被告王丽秀举证及原告质证意见,对营业执照予以确认。2、账本4本,是卖矿泉水、烟记的账,工商局查过我们,不允许我们经营这些东西,是一种奖励。2009年3月10日开始筹建,给干活的准备的,后来上网的来有买的就卖给他们,有的还白喝,多少钱进的多少��给他们。原告质证意见,我不质证,我不认可。我们这个网吧连鞋、袜子、裤衩、方便面都卖,而且还有台球,还有老虎机,像这种收入,这个账,拿几个小本来是不能过关的。就是因为他们的账不清楚,三家的买卖没有账怎么行呢?基于这些我才要求退股。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因原告不同意质证,将账本已退还被告。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称因为当时我看他们有点敷衍我,所以我就加了违约金120000元,而且被告都同意签字并按了手印。被告王丽秀称,当时我们给了他3万元不是敷衍他,因为确实没有,那时候开始赔钱,这3万元还是贷的款,是高利息。剩下的4万元我们想挣钱就还点,但是一直没挣钱。我们和原告协商一个月给他点儿,但是他没同意。被告吴丽艳称,开始他退股,我们不情愿退给他,他始终上那儿捣乱、威胁我们,在那种情况下,我们俩个女的就同意签字了,我们不可能拿着3万元现金敷衍他,如果想敷衍他当时不可能给他钱。后来剩下的钱确实是没有能力了,也没有办法还了。根据原告举证与被告质证,因李忠未对其主张违约金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本院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为6%,两年期为6.65%),认定为1094元(20000元×6.65%×449天÷730天+20000元×6%×84天÷365天=1094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原告李忠与被告吕昌恒、吴丽艳入股经营星际屋网吧,协议内容:“一、网吧股份共分三股。法人吕昌恒的星际屋网吧证照及监控设备作价19.5万元,算为一股,吴丽艳出资19万元,另出车辆供应网吧筹备用(自己加油)算为一股,李忠提供房屋(房租由网吧出)作价2万元,另李忠再出资5万元,共7万元算一股。二、签于李忠出资7万元,距19.5万尚差12.5万元,待��吧营利后先给吕昌恒和吴丽艳分利润各12.5万元后再按股份分红。三、吕昌恒、吴丽艳、李忠三人责、权、利平等,网吧管理负责人由三人协商产生,其余人员有监督的权利……等。”星际屋网吧由吴丽艳、王丽秀经营,王丽秀系吕昌恒妻子。后李忠决定退股,于2011年5月20日吕昌恒、吴丽艳、李忠签订李忠退股协议书,协议内容:“一、李忠投入股金7万元(柒万元),网吧退还李忠7万元人民币。二、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网吧一次性暂退李忠股金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其余4万则分别于2012年5月20日退还2万人民币,2013年5月20日退2万元人民币。三、如网吧股东不按约定退给所欠李忠款项,吕昌恒和吴立艳除补偿李忠所欠款项链3倍的违约金外,此二人还将涉嫌诈骗……等”。协议签字后,网吧已给付李忠30000元,其余40000元未按协议给付李忠。两份协议书中“吕昌恒”的签字均为王丽秀代签。王丽秀、吴丽艳经本院释明,认为李忠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与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的合伙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李忠与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之间订立的退伙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三被告未按约及时偿还李忠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李忠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李忠未对其主张违约金的合理性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李忠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忠股金人民币40000元,给付违约���人民币1094元,合计人民币41094元(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元,由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负担(被告吕昌恒、王丽秀、吴丽艳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建光审判员 张久森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