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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贝贝与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贝贝,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李贝贝,女,汉族,农民。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贝贝诉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贝贝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贝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