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贝贝与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贝贝,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李贝贝,女,汉族,农民。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贝贝诉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村委会、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第五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贝贝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贝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