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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显林与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林,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436号原告张显林,男,生于1959年11月3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明桥,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9日。原告张显林诉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四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维胜、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明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显林诉称:2012年10月26日,原告进入被告承建的岳池县普安镇高桥村新农村建设工地工作,其工种是木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9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治疗,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也没有继续给原告支付工资。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受伤,从事被告业务组成的工作,定期在被告处领取报酬,服从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的三个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包工头杜木匠真实姓名无法查证为由,裁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在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劳人仲案字第(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0月底至2012年1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辩称:这个是个劳务关系的问题,他是在我们公司打临工的,我认为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承接了高桥村业主委员会的土地挂钩项目农房建设工程。苏明桥是承建普安新农村工程的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的项目经理,杜小全系该公司安排的现场管理的木工工头。2012年10月底,原告张显林与蒋开斌等人进入被告承建的岳池县普安镇高桥村新农村建设工地工作,具体工作安排,考勤,请假都由杜小全负责。张显林的工资是杜小全从富胜公司领取后再发给张显林。2012年11月9日,张显林在高桥新农村建设工地上织现浇板时摔伤。原告张显林向四川省岳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四川省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劳人仲案字(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遂于2013年8月19日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10月底至2012年1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承接了高桥村业主委员会的土地挂钩项目农房建设工程,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系合法有效的用工主体。原告张显林进入高桥村土地挂钩项目农房建设工地做木工,其工作安排、考勤、请假都是接受该公司安排的现场管理人员杜小全的安排,张显林的工资也是由杜小全在富胜建筑总公司领取后再发给张显林,原告张显林从事的木工工作也是高桥村业主委员会的土地挂钩项目农房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原告张显林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原告张显林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在2012年10月底至2012年11月9日期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作如下判决:原告张显林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在2012年10月底至2012年1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四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