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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裘锋锋与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锋锋,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裘锋锋。委托代理人:徐华、李杰。被告: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兰。委托代理人:张一岷。本院在审理原告裘锋锋诉被告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裘锋锋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锋锋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锋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14元,减半收取5207元,由原告裘锋锋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屠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