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市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与王朝军、赵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王朝军,赵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市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被告王朝军。被告赵敏,女性。本院在审理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王朝军、赵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需做鉴定,待鉴定结论确认后,方能审理此案,故依据《中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