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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市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与王朝军、赵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王朝军,赵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市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被告王朝军。被告赵敏,女性。本院在审理洮南市西丰水泥厂洮南联合分厂王朝军、赵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需做鉴定,待鉴定结论确认后,方能审理此案,故依据《中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