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明建与史东勤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建,史东勤,郭路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明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史东勤,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郭路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建与被告史东勤、郭路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杰审 判 员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路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