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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明建与史东勤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建,史东勤,郭路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明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史东勤,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郭路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建与被告史东勤、郭路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杰审 判 员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路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