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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托代理人齐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系原告之父。被告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