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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刘某、邓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1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蔡玲,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1,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上诉人刘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蔡玲,被上诉人邓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原、被告认识,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邓某2。后原告外出北京务工,被告在家与原告母亲生气后二人同居关系解除。××××年××月××日,被告刘某与上蔡县西洪乡关王村委8组村民王河伟登记结婚。2013年3月23日,被告刘某将其女儿邓某2的户口经上蔡县公安局西洪派出所以户主王河伟入住在上蔡县西洪乡关王村委,并将女儿邓某2改名为王盼盼。王河伟与刘某结婚时带有一个女儿王莉芳(生于2005年2月12日)。后原告多次去被告娘家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未果,引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与原告邓红喜同居前已与前夫生育两个女儿,后因感情不和离婚。2009年6月,原、被告相识同居,又生育一女儿,取名邓某2。后被告因生气回其娘家不归。现刘某又与他人再婚,并将非婚生女儿邓某2更改姓名王盼盼入户,亦未征得原告同意。综上被告曾与前夫结婚已生育两个子女,现又与他人再婚,而原告至今未婚且无其他子女,如原、被告非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更增加被告抚养子女的负担。原告起诉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对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原告邓红喜、被告刘某非婚生女儿邓某2(王盼盼)由原告邓某1自行抚养,被告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非婚生女儿邓某2(王盼盼)交给原告邓某1。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1承担。刘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与邓某1在女儿出生八个月时生气后回娘家居住,双方没有联系过。邓某1现在单身,四处打工,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在贫困山区,××,××,由邓某1照顾女儿会影响女儿的身心健康。其虽生育三个女儿,但另两个女儿已成年,不需要尽抚养义务。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审法院未能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邓某1答辩称,其女儿是一岁半被带走的,其女儿出生于××××年××月××日。其生活并不贫困,××。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邓某1二审提供其女儿邓某2的出生证明,证实邓某2生于××××年××月××邓某1现在北京打工。本院认为,刘某曾生育了两个女儿,邓某1现单身,无其他子女。邓某1现在北京打工,有一定的收入,其要求抚养其女儿邓某2。原审法院考虑上述情况,判决邓某2由邓某1抚养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王德斌代理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