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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456-1号长沙银行湘银支行与梁定雄王宗玉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梁定雄,王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5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被执行人梁定雄,男。被执行人王宗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梁定雄、王宗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明松、黄朝菊的存款、收入人民币4717.82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