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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汤坤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坤,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18号原告汤坤。被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汤坤诉被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坤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坤承担,余额5元退回原告汤坤。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