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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宗帅昌与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帅昌,祁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宗帅昌,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庆卫,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卫东,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帅昌与被告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帅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帅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宗帅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管爱军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