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宗帅昌与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帅昌,祁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宗帅昌,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庆卫,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卫东,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帅昌与被告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帅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帅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宗帅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管爱军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