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行执字第325-Ⅱ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俊良、亢志燕计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俊良,亢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行执字第325-Ⅱ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局长。被执行人李俊良,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亢志燕,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俊良、亢志燕计生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育征决字(2013)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