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行执字第325-Ⅱ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俊良、亢志燕计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俊良,亢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行执字第325-Ⅱ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局长。被执行人李俊良,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亢志燕,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俊良、亢志燕计生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育征决字(2013)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