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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4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莹与福州康正电子有限公司、叶华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福州康正电子有限公司,叶华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855号原告王莹,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祝艳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必景,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康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华燕。被告叶华燕,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福州康正电子有限公司、叶华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