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商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小伶与付崇敬、贾永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伶,付崇敬,贾永军,张在恒,张东明,张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商初字第400-1号原告朱小伶,高唐县鑫伟农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敏家,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崇敬。被告贾永军,高唐远大肉羊养殖合作社职工。被告张在恒,农民。被告张东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卞立刚,高唐县清平镇政府干部。被告张在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伶与被告付崇敬、贾永军、张在恒、张东明、张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伶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伶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9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朱小伶负担。审判长 许秀杰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