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曾玉国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国,李庚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反诉被告)曾玉国,瑶族。被告(反诉原告)李庚秀,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玉国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曾玉国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李庚秀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曾玉国和被告(反诉原告)李庚秀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曾玉国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庚秀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曾玉国负担;反诉费用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庚秀负担。审判员 李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