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均伦与刘玉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均伦,刘玉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419号原告:刘均伦,男,汉族。被告:刘玉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均伦与被告刘玉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均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均伦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李天勤人民陪审员 徐来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