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方永诉李传谊、秦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永,李传谊,秦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李方永,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谊,居民。被告秦柯清,居民。委托代理人于为安,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方永与被告李传谊、秦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2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永的委托代理人赵利、被告秦柯清的委托代理人于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传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方永诉称,2010年2月3日,被告李传谊在我处借款25000元,由被告秦柯清担保,约定3个月后还清。后经我多次追索要,至今没有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李传谊未作答辩。被告秦柯清辩称,答辩人认为跟第一被告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也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已超过保证期间。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原告和被告李传谊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李传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还款期限至2010年5月3日,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被告秦柯清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保证。同日,被告李传谊、秦柯清向原告出具“担保人责任”书一份,载明:“担保人有责任协助债权人催收该笔借款,直至还清本金和利息”“如借款人在该笔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或出现其它意外,担保人秦柯清愿归还该笔借款的债务及利息和其它一切费用”。原告于签订合同之日交付了该借款给被告。原告于2011年5月5日诉至本院,2011年6月1日,本院一审判决被告秦柯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秦柯清以其为被告李传谊担保不是连带责任保证,而是一般保证为由提起申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被告秦柯清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书、“担保人责任”书、借据等证据在卷为凭。经质证、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传谊向原告李方永借款25000元,没有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方永要求被告李传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传谊、秦柯清向原告出具“担保人责任”书,是本案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所载明的:“担保人有责任协助债权人催收该笔借款,直至还清本金和利息”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被告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0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为2011年5月5日。故本案保证人被告秦柯清的保证责任不免除。所载明的:“如借款人在该笔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或出现其它意外,担保人秦柯清愿归还该笔借款的债务及利息和其它一切费用”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该案保责任应为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秦柯清辩称“担保人责任”书上其没有签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秦柯清申请对“担保人责任”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因被告秦柯清不能按本院规定的时间提供检材,视为放弃申请。原被告约定的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李传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传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李方永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秦柯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万方绪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