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李红远与师文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远,师文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垦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李红远,男,汉族。被告:师文清,男,汉族。原告李红远诉被告师文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文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远诉称:2012年6月,原告为被告装修小瓦房,双方约定包工包料,两间瓦房装修款共计5440元,完工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装修款2640元,还欠原告2800元无力支付,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并承诺有钱后尽早偿还原告,但后来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装修款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师文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被告达成装修协议,原告为被告装修小瓦房,完工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800元未付。2012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李洪远装修费贰仟捌佰元正(2800)师文清2012.12.31号”。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另查明,原告李红远的曾用名为“李洪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户籍证明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到装修费2800元的欠条,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欠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28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师文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师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红远支付装修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师文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