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务农。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面包车在深泽县温泉小区B1号楼四单元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速派奇牌黄色电动车一辆。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1995元。2013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面包车在深泽县温泉小区B2号楼一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捷安特牌黑色电动车一辆。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1867元。综上,被告人贾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3862元。2013年11月14日、18日,被告人贾某某家属退赔了所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马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到案经过;收款条;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彦兵审判员 张建英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