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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刚与被告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刚,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68号原告高玉刚,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委托代理人郭宁,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玉涛,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员工。被告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县军民南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刚与被告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刚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高玉刚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