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反诉原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反诉被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308号。代表人:王志英,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式庆,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住所地:镇平县312国道西三里河。代表人:黄文高,任该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为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被告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杨正武审判员 张春志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仵嫄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