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喜粉与张小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粉,张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粉。被执行人张小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粉与被执行人张小兵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王喜粉与被告张小兵离婚。2、婚生子张英由原告王喜粉抚养。被告张小兵从2013年开始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2013年的抚养费在2013年5月1日前支付,之后的每年抚养费在当年的元月份支付);3、家庭财产大立柜1个、写字台1个、茶几1个、创维牌21寸彩电1台、VCD1台、煤气灶1个、玻璃餐桌1个、小木床1个、双人床1个归被告张小兵所有;4、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小兵拒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喜粉要求对于本案不再需要法院执行,自己自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