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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齐某。被告:刘某。原告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一女孩。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不但不能打工挣钱养家,反而将原告婚前个人存款花光,后被告离家外出,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原告想尽各种办法,都没有与被告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特起诉离婚,要求原告婚前财产15000元归原告个人所有,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告在被告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发现自2013年开始,被告染上了上网的毛病,被告经常以打工为幌子,欺骗原告而天天去上网。原告带着孩子不能出去打工,被告不去打工,双方都没有收入,生活本来就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为了上网游戏,竟然偷偷拿走原告的身份证,将原告在信用社的个人存款取走。原告由于找不到身份证,只好到公安局重新办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2013年6月份,被告以出去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自此再无音信。原告带着不到一周的孩子,靠娘家接济生活。被告不尽任何抚养义务,原、被告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被告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好逸恶劳,遗弃原告和孩子。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意见》第2、10、13条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便尽快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对本调查重点,原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一女孩,被告自2013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齐某要求离婚,被告刘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没有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下落不明未满二年,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孩子抚养及财产问题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