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赵**与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县**镇**村**号。委托代理人范**,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镇**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谭**。委托代理人胡**,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县**村**社**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是**公司的员工。2012年3月7日18时许,赵**经过公司车间办公台附近时,与同事谢**就谁该请吃东西的事开玩笑,后发展到追逐,赵**在躲避谢**追逐时,不慎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事后赵**被送到佛山市顺德龙江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枕顶硬膜外血肿;3.颅内积气;4.颅中窝骨折;5.左枕顶头皮血肿。2012年12月25日,赵**向顺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赵**补充材料,该局于同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4月16日向**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顺德人社局于同年6月13日作出顺龙保工认字(2013)03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同年7月1日分别送达赵**和**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人社局有对工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该局受理赵**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该局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出院小结》、《CT检查报告单》、《龙江医院住院诊治证明书存根》,俞**出具的《证明》、《关于赵**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我司意见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赵**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我司意见和事故调查报告(2)》、谢**、彭**、杜**、谢*林、谭**出具的《开玩笑导致事故经过》、谢**、彭**、谢*林出具的《赵**与谢**吵架事故报告》、谢*林出具的报告,《前进家具有限公司入职申请书》、《赵**2012年工资表》、事故现场图片,赵**、谢**、俞**、杜**、谢*林、罗**、邹**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赵**是**公司的员工,于2012年3月7日18时许在公司车间与同事追逐时不慎摔倒在地致内开放性颅脑损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局据此认为赵**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适用法规正确。赵**认为对顺龙保工认字(2013)03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查明的其受伤经过有异议。经查,赵**在行政程序和诉讼中,均没有提供其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依据,而谢**、彭**、杜**、谢*林、谭**出具的《开玩笑导致事故经过》、谢**、彭**、谢*林出具的《赵**与谢**吵架事故报告》、谢*林出具的报告及谢**的《调查笔录》,均证实赵**是因与同事谢**就开玩笑追逐才不慎摔倒在地受伤,该局据此认定赵**的受伤经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顺德人社局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顺龙保工认字(2013)03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负担。上诉人赵**上诉称:上诉人并不认同被上诉人顺德人社局查明的上诉人的受伤经过,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顺龙保工认字(2013)03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顺德人社局辩称:上诉人赵**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公司在二审期间未陈述答辩意见。上诉人赵**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是在与同事开玩笑追逐的过程中不慎倒地摔伤,系认定事实错误。经查,上诉人因何原因受伤关系到被上诉人顺德人社局作出本案工伤认定的合法性,本院待下文予以论述。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且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顺德人社局作为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该局在收到上诉人赵**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顺龙保工认字(2013)03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出院小结》、《龙江医院住院诊治证明书存根》、《前进家具有限公司入职申请书》、《赵**2012年工资表》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系原审第三人**公司的员工,2012年3月7日18时许不慎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的事实,上诉人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是在与同事的追逐中摔倒受伤。经查,根据谢**、彭**、杜**、谢*林、谭**出具的《开玩笑导致事故经过》、谢**、彭**、谢*林出具的《赵**与谢**吵架事故报告》、谢*林出具的报告,事故现场图片及被上诉人对赵**、谢**、俞**、杜**、谢*林、罗**、邹**所作的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途经公司车间办公台附近时,与同事谢**就谁该请吃东西的事开玩笑,后发展到追逐,在躲避谢**追逐时,不慎摔倒在地受伤的事实。上诉人认为上述事实认定错误,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中受伤,故基于以上事实,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顺龙保工认字(2013)03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 郭赟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蕴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