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士勇与林士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林士勇,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侯某甲,女,住柘城县。系原告林士勇之妻。被告林士更,男,住柘城县。原告林士勇与被告林士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士勇的委托代理人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士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6月16日被告林士更借原告现金5000元,2010年双方经过核算利息3600元,共计8600元,2010年3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有借据。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600元。被告辩称,已还本金2000元,下余款啥时有啥时还。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林士更应否向原告林士勇归还借款86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有关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4年6月16日,被告林士更借原告林士勇现金5000元,至2010年3月2日,双方经过核算利息3600元,共计欠款86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一张。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已还2000元,下欠6600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形成纠纷,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林士更欠原告林士勇款6600元,有欠款手续为证,依法应予清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已还本金2000元的观点,原告予以承认,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士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林士勇款6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