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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二申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风婷与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风婷,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二申字第01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风婷,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荣城小区3-505。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广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生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二河,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赵风婷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苑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风婷申请再审称:1、名苑置业未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365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全部资料,其逾期办证,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是指由名苑置业提供的赵风婷名下的权属登记的资料备案。3、根据合同第十五条和附件四第二款的约定,名苑置业有提交办证资料备案和代办证的义务,名苑置业只提交了其自身办理产权证的部分资料,二审认定名苑置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属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低,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按已付房款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实际应当取得权属证的合理届满期限为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11月2日名苑置业应当承担违约金8434元。5、本案诉讼证据调取、复印、打印相关费用合计306元及诉讼费由名苑置业承担。综上,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法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名苑置业答辩称:1、赵风婷的主张违反合同约定,逻辑混乱,歪曲事实,没有法律依据。2、赵风婷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其认识错误,其没有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混淆了事实和概念。综上,名苑置业在合同履行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赵风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5月28日前……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逾期一个365日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2O1O年5月,名苑置业将房屋交付赵风婷。2011年5月27日,名苑置业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备案义务。且同年8月24日,赵风婷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9月28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本案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11月2日赵风婷取得了房产证。故赵凤婷主张名苑置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风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风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瑞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