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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梁广增与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增,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德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温行初字第60号原告梁广增。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炳夫。第三人余德政。原告梁广增诉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广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广增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峰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