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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