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8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