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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8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