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栗沙诉湖南省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沙,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27-1号申请执行人栗沙,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65号新东方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汽车城C区7栋404。法定代表人李伏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栗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9552.84元,案件受理费15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036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