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法安商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峰亚针织厂与无锡忆唐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峰亚针织厂,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安商初字第0169号原告无锡市峰亚针织厂。代表人孙明峰,该厂厂长。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华溢,该公司经理。原告无锡市峰亚针织厂(以下简称峰亚针织厂)与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峰亚针织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峰亚针织厂诉称:其承揽了亿唐公司的手套包装业务。2010年11月2日,亿唐公司确认结欠其手套包装费91248元并承诺于2011年1月1日前付清。其后经催讨,仅支付了4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要求亿唐公司支付其手套包装费46248元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亿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峰亚针织厂与亿唐公司存在包装手套的业务往来。2010年11月2日,亿唐公司向峰亚针织厂出具2份确认单,确认峰亚针织厂为亿唐公司包装手套3802箱,亿唐公司合计结欠峰亚针织厂包装费91248元,亿唐公司承诺于2011年1月1日前付清所有包装费。庭审中,峰亚针织厂自认亿唐公司在出具确认单之后支付了45000元。以上事实,有确认单2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峰亚针织厂提供的确认单能够证明亿唐公司至2010年11月2日结欠峰亚针织厂手套包装费91248元,并约定亿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前结清。亿唐公司应按约履行,峰亚针织厂自认亿唐公司已付45000元,现未有证据证明亿唐公司支付了其余款项,故对峰亚针织厂要求亿唐公司支付余款462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亿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亿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峰亚针织厂给付价款46248元及自该款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566元,由亿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峰亚针织厂先行垫付,其同意亿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亿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峰亚针织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严 琳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人民陪审员 卢 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浦小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