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拟稿人:事由:(2013)曹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曹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曹妃甸三加医���护管。被告李某,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05年左右我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阴历2010年9月7日生育一男孩李江厫,男孩现在随我母亲生活。由于我们婚前相处时间不多,相互了解不够,所以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不关心我,不信任我,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从2013年三四月份,我与被告分居至今。我不愿再忍耐与被告生活,希望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我出抚养费;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归我,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非常多,婚后虽然会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但我们感情也非常好。平时上网,但没有沉迷网络,没有耽误正事,也没有不信任原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0月份,被告才从家里搬出去住。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我觉得我们还可以和好,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阴历2010年9月7日生育一男孩李江厫。原告以被告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对原告不关心、不信任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以认为与原告仍有和好可能,利于孩子成长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杨某离婚之诉请,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坤 来源:百度“”